自陳水扁時代起,歷經馬英九,到蔡英文,莫不在取得政權後,就想染指各類基金會與財團法人。透過主管機關用盡軟硬手段要變換財團法人的董事。半年前,強力逼退中央通訊社董事長陳國祥,就是受高度矚目的一例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日昨宣布,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將採年貨禮盒團購高密度監督,並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等規範。講白了就是再一次想要染指民間的財團法人或基金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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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財團法人」係以一定捐助財產為基礎,設有董事,並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組織,經由法律創設人格之權利義務主體。無論政府抑或個人,財產一旦捐出,即歸屬社會公有,不再屬於原捐助設立的政府或個人,悉依捐助章程所定之宗旨及業務項目辦理公益事業。捐助人捐助財產成立財團,非以自該財團獲得經濟上之利益為目的,對於財團法人即不得享有財產上之權利,本無「股權」可言。長年來,實務上確有財團法人受家族操控,甚或有轉讓或繼承中秋伴手禮盒席位之現象,尤以私立學校與私人醫院為甚。政府對此類違法現象甚少督促。法院對財團法人的了解亦甚缺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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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規定,因情事變更,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,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,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。但是法院對財團法人任意變更捐助章程幾乎毫無意見。數年前,高鐵欠缺資金希望得到航發會資助,乃變更航發會捐助章程,將原條文「本會以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、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宗旨。」改為「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。」結果發展了鐵路,卻把原來航發會要協助的航空事業打垮了,現在台灣幾乎沒有國內航線。《民法》規定變更捐助章程需要法院同意,就是為了維護原捐助人的宗旨,法院卻毫不知盡責。左口袋掏出,右口袋放進。私人把原先應該納稅的錢財,以捐為財團法人的方法逃稅。公家機關卻以原先該受立法院監督的事項捐為財團法人,圖得便利,將董監事作為政治酬庸或是退休公務人員的下台階。近半年來許多財團法人紛紛接到主管業務機關的電話,通知要重行改選董事或改換「官股」代表。但是,財團法人依法是以私法人自治為原則,絕不容許政府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任意破壞。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一旦捐出那就是社會資產,不再由政府左右。若是政府希望藉由鬆綁現行人事、會計等法令之限制,採企業化經營理念,提升經營績效,大可以採用行政法人制度。政府對於行政法人之補助、財產之管理及舉借債務,都能正當化、制度化及透明化。譬如目前中山科學院、國家戲劇院、國家音樂廳等均是顯著的例子。所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將採高密度監督,完全是政府意圖透過立法來侵奪人民或是社會的財產。可以允許政府這樣明目張膽地做合法強盜嗎?(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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